发布时间:2025-03-24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管理员 浏览次数:80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制定本工作条例。
第二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是由政府相关部门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通信运营商、设备制造商、业务服务商以及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、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学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是省通信学会下设的分支机构,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,在学会章程规定下,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社团活动。
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:遵守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,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,搭建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平台,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推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联合攻关、业务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,提升行业应用创新能力,为云南省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。
第二章 职 能
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能
(一)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
规;拟定本专委会领域的自律管理规则等;
(二)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人工智能、数据要素、通信网络、信息安全等工作,在技术攻关、业务规范、市场推广等关键领域有所作为;
(三)搭建创新平台,挖掘行业应用潜力,促进新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;
(四)建立高效信息沟通机制,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,促进融合发展;
(五)组建专业咨询团队,提供咨询服务,涵盖企业战略规划、技术选型、项目风险评估等;
(六)推广优秀项目,开展人工智能成果及应用的测评活动;
(七)整合多方资源,构建人才培养体系,开展相关专业的技能培训;
(八)发布专委会内刊,涵盖研究报告、学术论文、应用案例以及成员风采等板块;
(九)举办高质量论坛、主题演讲、圆桌会议以及技术展示等活动,促进交流与合作;
(十)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专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五至十人(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补)、委员若干名。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,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,并报云南省通信学会批准。专委会每届四年,主任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,设主任1人,工作人员1-3人。
第七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会理事会,其职权是:
(一)表决通过专委会工作条例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;
(三)根据实际需要,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、专家、学者,经专委会讨论决定,授予荣誉称号等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机构,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专委会各项活动,包括对有关项目、人才进行审核、评选、推荐等。确定提交理事会表决的议题。
第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职责
(一)全面负责专委会工作;
(二)召集召开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,研究审定专委会的重要工作;
(三)研究解决有关专业工作并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。
第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职责
(一)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抓好专委会的相关工作;
(二)召集召开专业工作会议,研究讨论或协调落实专委会的技术咨询、服务等工作。
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职责
(一)协助专委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做好相关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拟定并实施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、管理办法,起草工作总结等各类工作文件,并及时向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
(三)组织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 人工智能相关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通信运营商、设备制造商、业务服务商、垂直行业单位等专家、学者加入专委会,须书面申请并经专委会同意,报云南省通信学会审批。已经成为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,申请加入专委会的,亦应经常务专委会同意,并向省通信学会备案。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参与专委会的活动和管理;
(二)专委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代表专委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。监督本会工作,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(四)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;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学习、培训、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;
(五)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遵守云南省通信学会章程等相关要求,履行云南省通信学会会员义务;
(二)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,执行本会决议;接受本会的监督、管理;
(三)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完成专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;
(四)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及按本条例应尽的义务;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,可劝其退会。
第五章 工作规则
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1次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,听取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,及有关重要事项。
第十六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-2次会议,讨论研究年度计划以及有关重要问题;审议通过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单位;遇有紧要情况,可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。
第十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及与各方面的工作联系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
(一)单位、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;
(二)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(如展览展示会、技术业务论坛等活动)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会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。邮编:650011;电话:0871-63551002。
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云南省通信学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。